中工网讯 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共分为四档,第一档由1550元调整到1650元,第二档由1380元调整到1500元,第三档由1280元调整到1430元,第四档由1180元调整到1340元。按全国普遍发布口径,即计入项目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为2044元。
此外,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8元调整到20元,第二档由16元调整到18元,第三档由15元调整到17元,第四档由14元调整到16元。
根据《通知》要求,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据了解,这是安徽省自1995年建立和施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4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此前安徽省执行的是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为: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其中合肥市区和铜陵市区为第一档。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元、16元、15元、14元。(记者 唐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