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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01.18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通知》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举措。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社会保障关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举措之一。

        (二)是适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现实需要。 2016年以来,自治区先后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等政策措施,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支撑。但是由于实际工作中存在征地过程复杂、农民实际失地到用地批复存在时间差、部分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变动等原因,导致政策落细落地存在较大困难。为适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出台政策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明确。

        (三)是进一步解决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重要措施。《通知》对补贴的基准日、补贴的土地范围、补贴对象的确定、面积差异的处理、预存款账户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了被征地农民信息采集和资金落实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和办理流程,进一步解决了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的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五个方面的政策规定(调整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调整土地的补贴范围、承包权对象的确定、面积差异的处理、特殊情况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二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采集;三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落实;四是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通知》与原有政策相比的创新点

        (一)解决了农民从实际失地到用地批复之间存在的时间差带来的系列问题。《通知》明确,“2022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项目,将地方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同一征地项目以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为准)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对2016—2021年期间已获得用地批复但至今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征地项目,各地要以用地批复日作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按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对2016—2021年期间已实际征收但至今尚未获得用地批复的征地项目,在充分评估社会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征地项目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作为基准日,逐步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通过调整基准日,解决了农民从实际失地到用地批复之间存在的时间差带来的系列问题。如各地为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落地实施,大多采取地方政府预征土地的方式收储土地,但由于用地指标限制等原因,有的项目多年后才获得用地批复,导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滞后;有的项目在等待批复期间农民年老死亡而无法享受补贴;有的项目征地时农民年龄未满16周岁但批复时已到龄,补贴资金需要重新分配,导致业务经办复杂、服务效能降低等问题。实现了从征地启动开始,就可以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标准,便于地方政府按照“财政预算缴存、申请用地单位实缴”的方式落实资金。

        (二)解决了林地等农用地一直未确权办证、地方政府对如何确定“其他证明材料”不敢作为等问题。《通知》明确,“2022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项目,征收农村集体所有未分包到户的农用地等参照农村集体管理的土地,可以参照征收有承包权农用地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计发养老保险补贴,但不适用于托低保障的政策规定。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通过调整土地的补贴范围,能够让各地结合实际将补贴范围扩大到未分包的农用地,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且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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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解决了农户家庭人员变动、农户与农户间以及家庭内部争议大的问题。《通知》明确,“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主动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征地机构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户有关承包权的数据信息。被征地农户对户内享有承包权人员名单有较大争议的,可由该农户家庭成员协商提出户内应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名单的建议,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原则上由户内16周岁以上人员平均分配,不得只分配给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老人。对部分流转情况复杂、难以还原承包权属和被征地范围权属的土地,在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由村集体组织按规定给予分配,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通过明确承包权对象范围,能够有效解决部分土地流转情况复杂,难以确定承包权属和被征地范围权属土地的问题。

        (四)解决了由于部分承包权证标注的土地面积不准确,导致基层人员办理业务时缺乏政策依据的问题。《通知》明确,“对征地时实际测量的征地面积与承包权证标注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解决了由于部分承包权证标注的土地面积不准确,导致基层人员办理业务时缺乏政策依据的问题。

        (五)解决了部分征地项目的补贴对象名单未及时提供而阻碍征地社保政策落实和工作进展的问题。《通知》明确,“对部分被征地农户暂时无法落实户内享受补贴的具体名单的,可先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具体名单明确后,再为户内享受补贴的对象建立个人预存款账户。”

        (六)解决了当前工作中被征地农民名单、面积等基本信息采集困难的问题。《通知》对被征地农民信息采集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建立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规范操作过程,解决当前工作中被征地农民名单、面积等基本信息采集困难的问题。

        (七)对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作出规定。建立 “财政预算缴存、申请用地单位实缴”的资金保障模式,落实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享受补贴。对历史存量征地项目,重点在于区分地方政府收储、有申请用地单位的两种情况,对资金落实制定不同规定。

        (八)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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