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和省政府云政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我省最低工资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8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 |
新标准 (元/月) |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
适 用 地 区 |
一类 |
550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
60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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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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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470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
53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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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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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400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
其他各县 |
45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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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
二、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发放有困难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二 ○ 一 ○ 年 七 月 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