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中央驻赣及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三)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48元的基础上增加16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60元/月。
(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6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21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20元的,补足差额至120元。
四、经费来源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六级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已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赣人社发〔2011〕21号)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调整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所需费用由退休前的用人单位支付。
五、有关要求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文件规定及时进行调整,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衔接,确保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费用按时足额发放。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